時間:2019-06-11 11:20:36來源:本站整理作者:zl點擊:
很多媽媽們在產后修產假之后都想有更多的時間來陪伴寶寶,那么在產假結束了還能請假嗎 產假結束了能申請停薪留職嗎。下面八寶網的小編就來介紹。

根據相關規定,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規定分娩,產假期滿后撫育嬰兒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領導批準,可請哺乳假。但該條款所規定的哺乳假,非必須給與女職工的法定假期,應當由雙方協商一致確定。員工已明確知曉用人單位以及用工單位的管理制度,在已知哺乳假申請未得到批準,且在醫療期滿后明確收到返崗通知的情況下,沒有履行病假或病假手續,也沒有返崗上班,故認定員工存在曠工且已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單位解除合法。

停薪留職是指為了使特定職工有期限離崗停薪并保留職工身份,而由用人單位與該職工依法簽訂的,約定停薪留職期間雙方相互權利和義務的合同。停薪留職是歷史遺留的一個產物。停薪留職是需要由用人單位和員工雙方合意后才能確定的,因此,僅僅因為女職工產假結束后繼續請假(無病假條)用人單位就單方認定為停薪留職是不可以的。
女職工產假結束后繼續請假,無論請的是事假還是無病假條的病假,該名女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仍然存在勞動關系,因此,用人單位應當繼續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我國法律對“三期”女職工保護有特別規定,如《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中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三期”女職工的保護是有條件的,并非無原則。
如“三期”女職工有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的,如嚴重違紀、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等,用人單位仍可以行使單方解除權,故“三期”女職工不能以自己處于“三期”為由而不受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約束。
但需要注意的是,單位要注意過程中的證據收集及履行對員工相應的管理及告知義務,一般來說,員工手冊中對員工請假以及單位批準手續均有嚴格的規定,并且最好采取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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