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10-28 09:38:50來源:本站整理作者:gj點擊:
降薪需要公司和員工雙方都同意才行,最近有員工不接受公司降薪,卻被高管打傷了,大家都覺得打工人要生存實在是太難了,那么員工稱不接受降薪被高管打傷是怎么回事?被降薪了該怎么辦?下面八寶網小編帶來介紹。
近日,深圳一員工爆料稱,因不同意降職降薪,與公司高管起沖突,被對方用滅火器打破頭,并且在未離職狀態被移出了工作群。
當事高管回應,該員工當時也動手打人,其他情況不方便透露。雙方尚未達成協商,員工已報警。

對此網友表示 打工人的第一個字成了動詞是我沒想到的,害,打工人嘛。
那么公司在什么條件下可降薪呢?
調崗調薪一方面是用人單位的企業管理行為,另一方面是企業和勞動者對勞動合同履行的變更。因此,用人單位只有在一定條件下才能對勞動者降薪。如在以下情形下可以變更合同:
1、法定情形: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的規定,在“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2、協商一致變更:除法定情形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5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才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3、在“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公司無故降職降薪,一則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變更勞動合同需要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的規定,也違法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的規定。

此種情況下,勞動者可以書面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是被迫解除勞動關系,現因公司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你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有關規定,正式提出解除勞動關系,要求用人單位依據勞動部頒布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的規定,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及時辦理離職手續,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如果單位不予支付,在給單位發書面通知后,可以不用去上班,立即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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