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8-20 13:44:11來源:本站整理作者:gj點擊:
現在的職場中女性懷孕了之后,被企業面試錄取的機會很低,因為孕期加上產假是很長的一段時間,企業在招人的時候也會有考量。那么面試時該不該告知懷孕
面試時懷孕了要說出來嗎?下面八寶網小編帶來介紹。
楊女士月初找工作,在面試的前一天得知自己懷孕47天,很快她就收到入職通知。在入職的第三天,她簽了勞動合同準備交給公司蓋章時,突然得知她被辭退了。楊女士在與老板溝通的過程中發生沖突,當天下午楊女士就流產了,她認為這跟自己在公司受到的驚嚇有關系。

如果這次辭退跟是否隱瞞懷孕無關,而僅僅是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那么實際上即使是處于“三期”(孕期、產假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如果公司能夠給出該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據,那么辭退并沒有問題。
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六種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只要企業有充足的證據證明該女員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那么一樣可以給予無償辭退。
如企業招聘的崗位系孕婦禁忌崗位或者不適合孕婦從事的崗位,且企業已告知崗位性質的前提下,那么女性應聘者必須按企業要求如實說明是否懷孕。如果應聘者隱瞞懷孕事實辦理入職,則企業日后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
企業招聘的崗位并非屬于孕婦禁忌崗位或者不屬于不適合孕婦從事的崗位,則女性應聘者是否懷孕,則系其個人隱私范圍,應聘者有權不予提供或不予告知相關信息。
當然,如果公司不知道女員工是否懷孕,那么公司辭退女員工也不違反勞動法中不得辭退懷孕女員工的條款。

面試或入職告知懷孕是法律之外的職場誠信問題。個人看法為避免摩擦還是需要告知公司自己的婚孕情況的。然而,即使在試用期,如果公司以女員工入職時隱瞞懷孕的為由加以辭退,則并不合法。因為據《勞動合同法》第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這里的“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是指員工提供崗位證明證書及資質證明,則并不包含員工是否懷孕的情況(況且屬于個人隱私),此時員工并無法律上的義務告知公司自己懷孕情況,假設公司以此認定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并辭退則違法。
入職前知道自己懷孕了,但是入職的體檢報告和她入職的時候都沒說自己懷孕了,入職后公司考核覺得她工作能力不行時她來了一句自己懷孕了!
本來就在試用期,并沒有正式的勞動合同關系。公司也不知道她懷孕,因為能力不行辭退,就以自己懷孕為由訛上了,一副無賴行為,這公司倒霉。這本身不是職場歧視,但是為什么有職場歧視,就是因為有這種無賴的存在。PS,我是女性。

合同沒蓋章不算正式入職吧。再說公司也不知道你已懷孕吧。
這位女士很明顯是刻意隱瞞懷孕事實并且還打算事發后當免辭金牌 有些事情不是單純對或不對而是性質壞了。
不歧視孕婦,但應該如實告知用人單位,同時做為母親也應該知道如何在前三個月好好保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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