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7-07 11:43:05來源:本站整理作者:xl點擊:
在生活中,會涉及到財產繼承等問題,而對于未出生的胎兒似乎很多人了解的不是很清楚,最新民法典中,沒有出生的胎兒也有民事權利,那么,沒出生的胎兒能繼承遺產嗎?下面八寶網小編就來說說。

在以往未出生的胎兒是不具備民事權利的,因此就不享有民事上權利義務關系的產生,也接受不了他人的贈與或者繼承。而本次民法典的出臺就規定了其擁有繼承權。
沒有出生的胎兒也有民事權利。
民法總則草案提請審議,意味著備受矚目的民法典編纂進入人大立法程序,邁出關鍵一步。
創設胎兒利益特別保護制度,是民法總則草案一大亮點。草案第16條規定:涉及胎兒利益的保護,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出生時未存活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兒尚未出生,原則上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為了保護胎兒的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權利,有必要在需要對胎兒利益進行保護時,賦予胎兒一定的民事權利能力。

各國對胎兒民事權利有不同規定:
“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這個制度,非常重要”,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著名民法學家梁慧星表示,創設此項制度,體現中國民法對生命高度尊重的人道主義精神。
關于胎兒的民事權利,各國各地區的民法規定可以大致分為三類:
第一類包括羅馬法、瑞士民法典以及我國臺灣地區的民法就胎兒利益之保護,一般地將胎兒視為已出生,可以稱為“總括的保護主義”。
第二類是德國、法國和日本等國民法典采用的是“胎兒原則上無權利能力,但于若干例外情形視為有權利能力”的立法思想,并在民法典中,明確寫入了“胎兒有繼承權”、“胎兒受遺贈權”等條款。
而1964年的蘇俄民法典及現行中國民法通則則采用“絕對貫徹胎兒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原則。
對于未出生的胎兒是需要保證其合法的民事權利的,因此胎兒權利受到侵權的,是可以作為主體進行起訴的。

胎兒的民事權利能力是附停止條件的,胎兒出生時是否存活是關乎胎兒權利的關鍵。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下文簡稱《民法總則》,行文所涉及的法律法規均為簡稱)第十六條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也就是說,胎兒的活體出生為胎兒民事權利保護的前提條件。
由此可見,胎兒的民事權利受法律保護具有法律依據,但只有在胎兒出生為活體時才享有這些權利,這排除了在受孕期間由于各種原因所導致的胎兒流產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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