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03 09:22:11來源:本站整理作者:gj點擊:
近日關于一人犯罪影響家屬考公引起了廣泛的討論,就連羅翔教授都發表了自己的看法,只不過這一次好像并不能得到網友的認同。那么羅翔說了什么?你覺得這樣是否公平?下面八寶網小編帶來介紹。

羅翔教授認為,懲罰的根據應該以報應為主,功利為輔。只有當人實施犯罪,才能施以刑罰。無論能夠實現多么美妙的社會效果,都不能突破“無罪不罰”這個最基本的底線。
但是很多網友就不太認同羅翔老師的說法了,其實和涉毒藝人差不多,不是不讓他們正常生活,只是剝奪了他們從事某些職業的權利,不是不給人留活路。尤其是公務員這一類,政審各個國家都有有大把的家世清白的人可以競爭,沒必要選有問題的。

如果現行法律上有抵觸的話,改法律就好了,包括涉毒藝人也一樣。
中國處在一個從家庭制到個人制的社會歷史階段,不能簡單以連坐或無罪不罰來一刀切。還是應該結合個例分析,否則兩方舉例都找極端案例,就純粹是爭論而不是解決問題了。
一人犯罪影響家屬考公也只是限制了罪犯其家屬和子女不得從事某一職業,但可以從事其他職業,又不是終身沒有工作。正是有了限制和束縛,才能夠震懾那些有犯罪苗頭、預備犯罪和準備犯罪的人能夠懸崖勒馬。如果沒有了限制,也就沒有束縛,那將是對罪犯的縱容,對社會公共秩序的侵害。

人無法選擇自己的父母,很多犯罪也與道德過錯無關,刑法中有很多犯罪是沒有道德上的可譴責性的。比如,很多人不知道買鸚鵡也是犯罪(最高可判15年),也不知道從海外買藥可能構成走私毒品(最高死刑)。另外,從自然結果來看,子女本身就是父母犯罪的被害人。一旦父母入獄,他們本身就會受到社會歧視,法律何必落井下石,趕盡殺絕。更有甚者,子女有時還是父母犯罪的直接被害人,比如父母虐待子女,遺棄子女,出賣子女,性侵子女,不一而足。當然,有人可能會說,是不是可以區分自然犯和法定犯,故意犯和過失犯,對己犯和對他犯,對于某些可以牽連,某些就不應該牽連。
這種折中的思路值得進一步研究,但我們還是擔心它會出現滑坡效應,更重要的是它與罪責自負的原理是違背的。
法律的生命是經驗,而非邏輯,沒有人擁有完全的理性,因此也不能在理性上被徹底說服。人類各個世代千千萬萬的人從個人經驗中所匯總的海量知識,一定大于我們這些自詡為法律專家的狹小知識。但是,我們依然有責任說出自己專業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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