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4-22 09:27:01來源:本站整理作者:xl點擊:
職業打假人,相信很多人不陌生,有些人明知產品有問題,但還是選擇購買獲得賠償,最近一起買家知假買假后進行10倍索賠的案件引發關注,知假買假能否獲賠?如何看待這種行為?下面八寶網小編就帶來介紹。

首先我們來看一下最近的一個新聞:
近日,一起買家知假買假后進行10倍索賠的案件引發關注。重慶的王女士在賣出150份扣碗類熟肉產品時,雖然進行了真空包裝,但因沒有標注產品相關信息,被買家舉報為“三無產品”,告上法庭。最近二審結果出爐,王女士敗訴,要退還4500元貨款并給予10倍賠償,共計約5萬元。
這樣的案例并不鮮見,食品安全關系民生福祉,若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買家知假買假能否獲賠?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購買者在食品、藥品領域主張懲罰性賠償的,法律并未對購買者動機、知假買假情形作出限制性規定,知假買假者仍可作為權利主體,依法主張10倍價款賠償。

從市場管理的角度來說,三無產品違反規定,這是不爭的事實。
如果因為知假買假而免于賠償,那以后生產假冒偽劣產品的企業,都可以以購買者知假買假而抗辯,從而拒絕賠償。這種情況的發生對市場的損害是很大的,造假者、不遵守規定的生產者失去了約束,其結果一定是劣幣驅逐良幣。
民以食為天,食品安全問題怎么強調都不過分。但重慶王女士這個問題還只是二審,并不是最終判決。曾經有過判例,家庭小作坊生產的腌蘿卜不屬于三無產品,屬于初級加工農產品。最終結果如何,一切還未塵埃落定。
雖然從法理上講,買家的做法沒毛病,但這樣的“碰瓷”行為應該予以杜絕,否則會滋生出很多“羊毛黨”,通過鉆研相關法律法規來謀取個人私利。另外,賣家售賣“三無產品”,關系到食品安全問題,必須重罰,但沒必要賠償碰瓷的買家。回歸此案,賣家僅退換給買家4500元貨款即可,至于所謂的45000元的10倍賠償,因為買家是知假買假,所以應將賠償上家相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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