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1-12-24 14:35:28來源:本站整理作者:xl點擊:
在分手的時候,有時候涉及到一些財產問題,需要處理,男女中一方索要分手費的情況也不少見,但有些錢則不能要,那么,分手時哪些錢不能要?如何區分分手時的談判和敲詐勒索?下面八寶網小編就帶來介紹。

分手費很容易被看作敲詐勒索,縱觀裁判文書網,因索要“分手費”涉嫌“敲詐勒索罪”的情形并不少見。
男女雙方自愿給付“分手費”的,雖然根據具體情況的不同,在法律效力上存在變數,卻只是民事法律關系,并不會因此涉嫌刑事犯罪。
但是,如果男女雙方并未達成一致,一方強行向另一方索取“分手費”并采用威脅、要挾手段的,如果數額較大,則可能涉嫌敲詐勒索罪。
那么戀愛期間的花銷呢?
其實有關贈與,假設男方將銀行卡及密碼交付女方保管、使用,然后女方也多次從該銀行卡中取款消費,如果男方對此是知情并予以認可的,也從未提出任何異議,結合當事人之間的特殊關系,就認定為贈與。
其次,戀愛期間的贈與是否系以婚姻為前提,應當以贈與行為發生時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及雙方所處的環境來綜合分析判斷。
又假設主動為了博得對方好感(不是以結婚為目的),購物送給人,對方接受了財物。那么這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其行為屬贈與行為。
根據《民法典》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也就是說不以結婚為目的的送禮物,不能討回。

那么戀愛期間取得的共同財產呢?
倘若同居過,這就被歸為同居關系析產糾紛,這里的關鍵就在于雙方之間的同居關系,若僅為男女朋友關系,并沒有同居共同生活,分手時,各自名下財產,當然歸各自所有,就不會涉及分割財產的問題。
然而證明同居也是很困難的,困難之處在于證據收集:聊天記錄、住房證明、拍照錄音、鄰居證人證言———然而我想沒人會一邊談戀愛,一邊收集這些吧,除非早有算計。
雙方分手時,一方以感情受到傷害、浪費了青春等為由,向另一方索要分手費,如果另一方是自愿給予,法律不會過問。如若一方以曝光其隱私或其他不利于對方的事實相威逼,那么就可能涉嫌敲詐勒索。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實施恐嚇、威脅或要挾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財物,從而構成犯罪。因此,二者的區別就是當事人是否采取威脅、恐嚇等手段索要錢財。
關鍵在于看涉嫌敲詐一方是否有“以將要實施某種積極的侵害行為手段威脅對方”的客觀表現,雙方是否處于明顯不對等的地位,談判中的優勢地位不同于敲詐勒索。一方利用信息差、對方較弱的心理等因素形成的優勢地位,在談判協商中爭取更多利益,本質上依然是正當的民事私權的行使方式。但是,倘若抓住對方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種迫使其交付財物的借口,以揭發隱私、披露某種秘密、揭發違法事實等相要挾,作為一種加害條件,就會演變為敲詐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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